是新建成的厂房
伊利苏春玲:落实最严食品安全法要从“舌尖”做起
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大多是在国家整体经济基础薄弱、居民收入较低的背景下引入的。因此,信托的首要职能是融资职能,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。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恢复信托业是有其深刻历史背景的,既是出于引入外资的考虑,也是出于改革国内金融体系的需要。2001年以前的中国信托机构其主要身份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补充,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和信托贷款,这使得信托机构的业务具有鲜明的银行业色彩,而非本源意义上的“信托业务”。尽管2001年以后,信托业在“一法两规”(2001年至2002年,我国陆续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》、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》)的规范下,恢复了信托业的本源职能财产管理。但是由于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瓶颈因素,使得国内居民很少选择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重要投资手段。因此,信托业只能救助于银行,通过与银行合作,大力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,以扩大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,因此,信托业的主要功能仍然带有明显的融资色彩。 (三)信托的主导类型不同